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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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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销产品:大地乐居家庭财产保险

说明:

1.保险期间:一年

2.本保险的室内财产不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现金及贵重物品;

3.家庭财产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4.本保险对除房屋之外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每件/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本保险适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城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相关事宜以手册所附(大地城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条款)为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127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三部分以及总则组成。家庭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和总则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地点范围

第三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房屋

指坐落于保险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居住房屋(包括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内外装饰及装潢),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第五条 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

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具有合法利益的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但以下财产不在此范围内:

1.金银、首饰、钻石及制品、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及各种收藏品;

2.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3.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文件资料、电脑资料;

4.便携式通讯装置及电脑设备。

第六条 家用电器

指个人使用的家用电器设备,但以下财产不在此范围内:

1.用于商业用途的电器、电子电气设备及配件;

2.使用10年以上的家用电器。

第七条 其它设备、工具、原材料

指用于为房屋取暖、维修、保养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但自行车、电动车、助力车、机动车辆等各种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内。

除固定在室外的空调设备,上述第五、六和七条的保险财产必须置于被保险房屋室内。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及其它设备、工具、原材料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火灾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烟熏造成的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必要的拆除、清理、打扫和搬运瓦砾的费用;

4.保险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无法居住而产生的暂时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吸烟引起的火灾而导致的损失;

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第十二条 暴风雨、雪及洪水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

2.暴风雪引起的屋顶塌陷;

3.房屋被损坏48小时内的漏雨或雪。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财产的损坏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室外财产,但固定在室外的空调设备不在此限;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3.用塑料、稻草或芦苇覆盖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4.无地基的房屋;

5.无封闭的场棚;

6.露天槽池;

7.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损失金额确定方法

(一)家用电器:

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折旧按每年10%计算。

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重置价值减去折旧,按全部损失处理。

(二)其它保险标的:

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重置价值减去残值。

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重置价值减去残余价值,按全部损失处理。

(三)古家具和名家具的重置价值为购置发票金额,或按出险时以现代方式制造的价格。

定义

重置价值:为使用同样类型和质量的新的材料将损坏的被保险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况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赔付金额确定方法

(一)损失金额扣除相应免赔后,如低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对应分项保险金额,则按损失金额扣除相应免赔后的金额赔付。

(二)损失金额扣除相应免赔后,如高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对应分项保险金额,则按该分项保险金额赔付。

(三)租房费用=RMB30元/天×实际租房天数(以90天为限)。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各项损失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需补交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本部分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被保险人仅当投保了本保险第一部分家庭财产保险以后,方可选择投保以下家庭财产险类附加险。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一)坐落于保险地点范围内的房屋的附属设备或房屋内的财产被盗;

(二)由于盗窃或试图盗窃行为对坐落于保险地点范围内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所造成的破坏。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金银、首饰、钻石及制品、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各种收藏品、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的盗抢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包括家庭成员)、雇员或房客的盗抢、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抢所致的损失;

(三)放置在保险地点之外或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财产的盗抢损失;

(四)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一星期以上的房屋的盗抢损失;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盗抢损失;

(六)房屋在修建时的盗抢损失。

三、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发生盗抢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除应提供主险条款中列明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盗抢事故报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盗抢案件侦破的,保险人仅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仍未能侦破的,保险人收到必要材料后给予赔偿,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非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二)无法提供姓名、详细地址有效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三)未经公安部门认定确系家政服务人员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除应提供主险条款中列明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事故报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 案件侦破的,保险人仅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仍未能侦破的,保险人收到必要材料后给予赔偿,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或追偿获得的赔 偿,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定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附加水渍保险

一、保险责任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管道、水槽、引水道、空调、热水器漏水;

(二)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

(三)下水道堵塞溢水;

(四)邻居家漏水;

(五)专业人员对水渍事故的调查费用。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暴风雨、洪水引发的水灾;

(二)由河流、水库、蓄水池、蓄水箱及其他水源引发的漏水、堵塞溢水;

(三)被保险人对用水设施使用不当或缺乏必要的维护;

(四)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漏水、堵塞溢水;

(五)公共或私人道路、花园、院子引发的水灾;

(六)房屋外墙渗水。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永久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玻璃本身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和出现大面积裂纹;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后赔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电器损坏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部分的家用电器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家用电器本身的损失:

(一)电器内部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二)雷击引起电压异常;

(三)符合国家规范的电路发生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电器使用过度或保养不善造成的损失;

(二)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

(三)生产经营用的电器设备的损失;

(四)私自拆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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