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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保险

现金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九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可作为请求赔偿有效依据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单分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全部损失: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按保险价值赔偿;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则按照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按出险受损标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出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该项目的保险价值时,则按照该项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费用也按与保险标的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受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人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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