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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            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            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          退费35%

十二个月                  退费50%

五、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要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该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八)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它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加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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