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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管理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5.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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