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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者操作该产品或者商品的人或者任何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必要、合理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前款约定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其与他人的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当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或者商品退换、召回产生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者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或者商品造成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或者商品造成对飞机、船舶或者飞行器损害的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者政变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者恶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本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意外事故或者相关的诉讼、仲裁,则: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对第三者自行做出的任何承诺或者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者赔偿,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有权另行核定。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者索赔的处理;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者赔偿安排或者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者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者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者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或者多人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在投保时,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询问的其他有关问题应当如实告知;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批单中的约定按期交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批单中约定的最低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者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应当: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3.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者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者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者商品中,被保险人应当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检验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者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者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当在十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应当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者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者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者危险未被排除并使保险人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保险人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者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者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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