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国内)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因以下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2.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3.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4.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占本保险和所有其他保险累计相应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30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按日平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主营业务: 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团体意外保险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60号(龙首村十字西北角)老三届首座29层、30层、31层 网站:www.xaccic.com 车险资深服务专员:陈润 联系电话:13572501361 非车险经理 手 机:13991318114 |